赫章尸體解剖分為: 普通解剖、法醫解剖、病理解剖。
(一)普通解剖:限于醫學院校和其它有關教學,科研單位的人體學科在教學和科學研究時施行。下列尸體可收集作普通解剖之用:(1)死者生前有遺囑或家屬自愿供解剖者;(2)無主認領的尸體。
(二)法醫解剖:限于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以及醫學院校設置的法醫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進行法醫尸體解剖:(1)涉及刑事案,必須經過尸體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體和無名尸體需要查明死因及性質者;(2)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殺或自殺嫌疑者;(3)因工、農業中毒或烈性傳染病死亡涉及法律問題的尸體。
(三)病理解剖:限于教學,醫療,醫學科學研究和醫療預防機構的病理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因進行病理解剖:(1)死因不清楚者;(2)有科學研究價值者;(3)死者生前有遺囑或家屬愿供解剖者;(4)疑似職業中毒,烈性傳染病或集體中毒死亡者。
上述兩項的尸體,一般應先征得家屬或負責人的同意。但對享受國家公費醫療或勞保醫療并在國家醫療衛生機構認為有必要明確死因和診斷時 ,原則上應當進行病理解剖,各有關單位應積極協助醫療衛生機構做好家屬工作。
來源:http://www.inacirclerecords.com/product704620.html 發布時間:2021-03-26 15:1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