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補辦出生證明后再上戶口。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國辦發〔〕96號二、依法為無戶口人員登記常住戶口(二)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無戶口人員或者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擴展資料:非助產技術服務機構出生的嬰兒,其《出生醫學證明》由出生地區級《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簽發,嬰兒父母應提供以下全部證明材料,證明材料由管理機構永久保存。
1、由嬰兒父母親筆簽署的“親子關系聲明”。
2、嬰兒出生情況的旁證。旁證為接生人員出具的接生情況證明(同時附接生人員身份證復印件),或嬰兒父母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出具有關情況證明。
3、法定鑒定機構出具的DA親子關系鑒定書。
4、嬰兒父母的身份證、戶口簿原件驗證后的復印件。
如在醫療保健機構出生,因特殊原因出生后3個月以上仍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申請首次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必須由新生兒母親申領。原則上憑當時分娩的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相關《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申請表》和新生兒父母身份證件或戶口簿復印件及新生兒父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新生兒未入戶證明材料,還需補充提供接生機構辦證時限告知情況說明、原始病歷復印件(包含首頁、分娩記錄、出院記錄)、逾期原因說明等材料,由區婦幼保健院申領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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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http://www.inacirclerecords.com/product704690.html 發布時間:2021-03-26 15:47:47